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成,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直接折价拍卖工程,而应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4、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优先权主张的时间不能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律师补充:
优先受偿权适用于质量合格的竣工及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发包人承担的折价补偿责任。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请求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也是受法律规范的规制,因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一定要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依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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