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宜春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的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不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三、宜春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的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四条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订)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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