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为三鹿(详见新浪新闻中心12月26日《三鹿破产净负11亿市府抵押大院筹集9亿赔款》报道)。该公司为三鹿集团100%控股子公司,不在破产清算之列。
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根据此规定可知,三鹿商贸公司肯定不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之列。
三鹿商贸公司属于清算组之列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可见三鹿商贸公司也并不属于清算组之列。由上可知三鹿商贸公司根本就不符合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更进一步讲,既是三鹿商贸公司符合管理人的基本条件,但作为三鹿集团100%控股公司,岂能与三鹿破产案件无利害关系。因此,将三鹿商贸公司指定为管理人违反了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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