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劳动法中的权益
时间:2023-09-18 13:40:07 2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劳动法》,对于孕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辞退女职工。以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根据《劳动法》,对于孕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辞退女职工。以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劳 动 法 明 确 : 孕 期 女 职 工 不 得 从 事 特 定 劳 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经期有一些劳动是禁忌的。这些内容包括:

1.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含级)以上的作业。

因此,女职工在经期应避免从事以上列举的劳动,以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

孕妇在职场中受到特殊的保护,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辞退女职工。同时,单位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女职工在经期有一些劳动是禁忌的,包括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一级(含级)以上的作业。因此,女职工在经期应避免从事外列举的劳动,以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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