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可以,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可以是破产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股东。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应当作出裁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由债权人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清偿比例等事宜。
5、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6、无法重整或和解的,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8、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1、债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2、债务人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3、申请人据以申请破产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逾期未能补充、更正而坚持提出破产申请的
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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