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事由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1-05 14:52:50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解散是指按法定程序终止经营活动并注销登记的法律行为。解散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股东会决议、合并或分立需要、营业执照吊销或撤销、法院决定解散等。解散后需进行清算,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解散后法人资格消灭。

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因一定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包括:清算结束后,法人资格消灭。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和第188条,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等原因解散后,需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因一定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解散后,需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法人资格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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