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
关于房屋产权纠纷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有效地予以解决:首先是和解达成共识,希望双方都能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积极寻求和平解决方案;其次,若是无法就和解事宜取得共识,可恳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面斡旋调停;再次,协商无果后,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明确的规则条款,将有关事务提交至特定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如仲裁无效或仍未能妥善解决争议,则最末的选择便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了。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产权纠纷可以原告处起诉吗
1、关于房产位于外地之情况下能否在异地提起诉讼以及相关争议是否可异地审判的详细事宜如下所述: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涉及房地产争议的案件不适宜异地审理。
此种类型的纠纷具有高度的地域性特征,应当严格遵循专属管辖原则,交由房产所在地的当地初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房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如自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亦可依约实施,在此过程中务必要避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2、以下几种特定情形的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由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处理:(1)房地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优先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受理;(2)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纠纷而引起的诉讼,理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3)对于因继承遗产所引发的诸多枝节纠纷,则应由被继承人过世之时的住所及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审判权。
同时,对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他们享有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自主选择请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其争议有实质关联的地方的人民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利,但必须以遵循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n(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n(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n(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n(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n(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n(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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