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结婚以及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法律上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哪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请求权人不同。
第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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