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还明确了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
1、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2、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批复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一般应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
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在人民法院对其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应是一致的,故批复规定,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本批复施行前已执行终结或者执行完毕的案件,当事人申诉的,不适用本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请示,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应当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批复在坚持法治思维的同时,还对支持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政策考量,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批复的施行,对引导仲裁规范运行及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尺度,促进有关执行案件的解决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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