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begin-->【管辖范围】:河南省省直参保单位【办理机构】: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公告)3、《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豫劳社工伤〔2004〕8号)
4、《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5、《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豫工伤〔2005〕17号)【受理条件】: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材料明细】:参保单位需提供相关凭证,填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表》。【办理程序】:1、参保单位需提供相关凭证,填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补差审批表》。2、省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补足差额3、省工伤保险中心依照核定的待遇标准和数额,核实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后,于次月15日前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4、参保单位收到省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给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后,于30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人员;【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免费【受理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6号附6号(光大银行5楼)【咨询电话】:-65990622【办公时间】: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申诉途径】:1、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综合科-65998169
2、省纪委监察厅驻厅纪检监察室-65967095
3、厅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659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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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楼
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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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像广东、天津就规定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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