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增加160-190元不等,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6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160元的,也将补至160元。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按规定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据了解,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新的标准调高,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如因工死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213元/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全文4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