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1年3月到高唐某机械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月工资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5日18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路遇好友李某,两人随即在附近一酒店聚餐。21时许,两人酒足饭饱后分手回家。在回家途中,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次日,其家属找到机械公司要求为张某申报工伤。机械公司认为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申报标准,拒绝了这一要求,张某家属遂即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张某确系机械公司职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张某有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及工资折,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规定,可认定张某与机械公司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至于工伤认定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自杀的。仲裁员向张某家属耐心解释,张某的死亡的确不符合工伤申报标准,但他们可以向机械公司协商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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