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规定:一、当前我国的政策上仍不认可小产权的合法性,同时规定了小产权房是不给颁发房产证的。二、小产权是建设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的同时规定了一户只有一宅,任何的组织和单位都不可以买卖、建筑小产权房。三、如果后续遇到国家拆迁补偿的,小产权房也是不能获得拆迁补偿的,除非获得当地政府的认可。
2015年最新小产权房政策转正无望
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小产权房这个词,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为该类房产没法办理房产证,即在法律上购买者只享有使用权,不能享有完全的产权。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正规的过户手续。买小产权房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购房人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第二,政策风险。
如果购买的是在建项目,遇上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可能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拆。购房人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境地。
第三,过户风险
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却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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