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联系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责任市合同责任得向前得延伸,是在违约责任之后产生得一种新型得合同责任。历史到了近代才产生,而到了现代更是产生了后合同中责任(合同得附随义务产生得责任)以及后合同责任(如保密义务等等产生得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属于前合同责任,是在合同成立之前产生得,是当事人在合同得订立过程中得欺诈或者隐瞒或者虚假交易等引起得。这时候合同并未成立或者无效成立,因此并不会产生违约得依据,而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得期待利益和诚信,就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合同有效成立,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才能够产生违约责任,它保护得就是合同上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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