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免赔额问题有这样一个工程险案件:保单中规定第三者责任部分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保险期限为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该工程于1998年开工,由于其他原因,工程进展不顺利,基坑开挖后工程就中止了。1999年新业主全面接管管工程,并购买了含有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保险。新业主于2000年5月1日获有关方面对施工方案批准后对基坑采取爆破施工,工爆破过程期间,该工程周边的居民向业主反映,民房被震开裂。经过居民、业主、保险公司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实地勘验,最终认定居民房屋开裂原因有三,
第一、民房属于老式旧房,年旧失修。
第二、原基坑开挖过程中的降水,使得民房地下沉降。
第三、工程爆破震动。经过委请专业机构对民房的维修费进行计算,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5万。居民、业主、保险人三方协商,居民自己负责20%(计3万元),业主负责任80%。由于部分损失是在保单开始以前,业主和保险人之间经过协商,保险人负责任60%,业主承担40%,但是在计算赔付金额时,业主和保险人之间产生了争议,虽然最终也解决了,但是涉及到免赔额的问题还是值得谈一谈。业主计算的赔付金额为:(
15,000–30000–5000)x60%=69000保险人计算出的赔款金额为:(
15,000–30000)x60%–5000=67000怎样认识免赔额这个问题呢回到上面的案件,免赔额到底该如何计算,要看保单中的措辞。像上面的案件,保险人计算是正确的,在保单这份合同中,免赔额当然是保险人免赔,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损失赔偿责任。如果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为损失的5%或损失低于5000时,业主计算的也有道理。另外,在足额承保的情况下,免赔额是容易计算的。在不足额承保的情况下,免赔额也要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行分摊。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计算免赔额,方法可能较烦一些,不过还是可以计算的,虽是合法,但是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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