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时间:2023-07-06 11:20:26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遭辞退维权胜诉一审获赔17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6日,罗仁与湖南株洲九洲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4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5年8月25日,罗仁经民主选举当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得到市总工会的批准。

2006年9月,该公司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并制定了《薪酬制度》。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罗仁积极为员工谋福利,多次在会上为一线职工的工资、福利等提出意见,遂与该公司负责人产生矛盾。

2008年1月10日,该公司以辞退方式让罗仁办理了离职手续,罗仁除拿到1月份的工资2059元外,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分文未得。此外,罗仁5年前交纳的2000元培训费也未退。

罗仁对自己突然被辞退一事不服,于2008年3月向湖南省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书称,该公司解除罗仁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罗仁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13.5万元。

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罗仁遂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提出反诉,称罗仁是因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而申请辞职,公司没有过错。

株洲荷塘区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6月做出判决,认定九洲四维公司解除与罗仁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必须向罗仁支付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每周六的加班工资、赔偿金、年终奖、所收培训费利息等共计17.85024万元。至于2004年干股80000元的分红及2005年至2007年的利息864元的诉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点评:

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工会主席和工会工作人员因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到企业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主席的案例,较有代表性。

本案中,作为工会主席的罗某尽职尽责为员工谋福利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在无正当理由且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显然站不住脚。

其实,不管是工会主席亦或是普通职工,解除合同都需要有法定的事由,走法定的程序,否则极易构成违法解除。

如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越发举足轻重,企业一定要重视工会的建议,打击报复工会人员只会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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