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2008年09月27日劳动争议答辩书(2)2008-09-2711:21劳动争议答辩书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董**(以下简称“申诉人”)与上海**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诉人”)的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05年6月7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现被诉人针对申诉人在庭审中新提出的申诉请求答辩如下:一、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2004年7月~2005年1月间的加班费及与之对应的25%的经济补偿金的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1、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被诉人每个月给申诉人发放工资时都有相应的工资凭证及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工资凭证上详细的列明了工资的基本构成部分。申诉人对于被诉人是否拖欠、克扣其加班报酬的情况应该非常清楚。也就是说,从申诉人拿到工资单的那一刻起,他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当然,也就是从这一刻起,劳动争议就已经发生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很显然,申诉人在2005年6月7日才提出加班费的问题已经超过了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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