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后在厂门口猝死不算工伤。猝死,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丧命。
工人下班后猝死,并非是工作时间,工作职位突发疾病猝死,不符合认定为视为工伤的要求,不能视为工伤,应按因病丧命解决。
提前下班能否工伤认定
宿某是沈阳某广告公司的职工,其工作时间为08:30~17:00。2014年8月25日15:30分左右,提早做完活的宿某骑上电瓶车,并带上同事许某,从单位提前下班去超市购物。途中与一辆私家车相撞,造成宿某、许某严重伤害。随后,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宿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广告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宿某为工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2014年12月,广告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对宿某工伤认定决定。
解案说法:
本案当中,广告公司的职工宿某由于提前干完工作,便私自提早下班,在去超市购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这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呢?这就要符合两个要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途中的合理路线之内。第二,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且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故意。结合本案,宿某虽然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擅自提前下班,但是这并不影响下班的性质,仅仅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宿某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说明也没有直接的故意。此外,宿某下班骑乘电瓶车去超市购物,这也是正常的生活所需,是在下班的途中的合理路线之内。因此,这属于法定工伤认定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宿某也拿到了该有的工伤赔偿。
建议: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员工无论早退还是迟到,只要是上下班路上,且路线合理,途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都应算工伤。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者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者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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