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源于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民法的精神、理念具有概括性、扩张性,民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具有补充性。所谓的补充性,是指适用民事法律的条件必须是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加以规定的前提下,才有适用民事法律规定的可能性。进而言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必须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空白处的填补,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必须是在国家赔偿法未作禁止性规定或不违背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如果国家赔偿法明示排除的或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的,当然不适用民法的规定。
当前,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我国应尽快出台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尽快改变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立法无据的现状。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应借鉴参考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立法形式上,笔者认为,可在附则部分笼统的加上除依本解释规定外,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方式可以节省立法资源,也更具灵活性,能适应社会发展而适时调整,能更加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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