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我在道理区万达按揭购买了商品房,交给开发商40%,而向银行贷款60%。合同签约后,银行贷款出现了问题,因为我是外地人而要求在本市有担保人,或者交付余款。所以,问题滞留在这里,我多次向开发商询问,而并没有任何的结果。甚至是不是开始履行合同,我都一无所知。我的合同上写明:贷款金额为40%的37万,银行按揭是余下的金额,我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有什么违约金?我还可以怎样去处理呢?应不应该算是在合同期限内?
广东广州文桃丽律师回复:
1、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如果买方无法获得贷款则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此时你是可以行使接触合同的权利的;
2、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无上述约定,我认为你单方面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你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网友追问:
那么,现在属于履行合同中还是协商中呢?我是怕到了最后,没有了商铺而且那40%的钱也被吃掉。能给我一些建议吗?
某律师回复:
1、如果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则属于履行合同!
2、能否解除合同,关键是看你们在合同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有具体约定。
3、如果无具体约定,可以与对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