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同意,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判决,此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民诉法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
6、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8、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9、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上述情形消失后,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
(四)、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之后,可能出现的结果:
1、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六)、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等于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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