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1、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行政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三)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五)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全文8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