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是不可以转让的,国务院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一、签购房合同买房人可以随便变更名字吗
我国实行的是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商品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如果没有备案,要变更名字,对开发商而言,实际是重新订立合同,这就需要你们与开发商协商,待对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2、如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怎样认定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认定合同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预售方是房地产公司,一般为法人等主体,因此并非任何人都能作为预售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是合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确定、可行。
双方签订合同后,为了使合同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也应当是可行的。比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确定了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等。
三、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期房是否可以买卖
不可以。
首先,房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一般会进行所谓的“内部预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对购房者来说,其“预购”商品房的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另外,如果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就购房者所“预购”的房屋与第三人签订预售合同且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则购房者为此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同样也得不到保护。
最后,如果房产公司广告中所作的宣传内容如楼盘的设计方案、小区规划等尚未经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产公司就构成虚假宣传,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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