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俗称“炒楼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尚未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各地对此行为的规定也不一致。
一般来说,对于商品房预购人将已经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哪果购房人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购房人则只能遵守。所以购房人要实现在购买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转让权利,可以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购房人有权将自己预购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开发商应无条件同意转让,并办理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减少购房人自己的投资风险。
而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受让人来说,应要求查看转让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及预售方案,以防止成为“炒楼花”过程中炒家渔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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