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周某在一家报业发行公司当报纸发行员,他与公司在中约定的是每日15时至17时。但在劳动合同期内,周某为了多赚点外快,又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天16时30分至17时为其提供劳动。
报业发行公司认为周某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严重影响了其与周某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周某则认为报业发行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的时间与其与报业发行公司约定的劳动时间存在叠加,可以认定周某的行为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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