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开发商行使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1。房屋主体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核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撑。
2。如果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并抵押同一房屋,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按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房屋权属登记期满后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道后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价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6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且合同中无处理约定,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催交后三个月届满,出卖人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买方在其合理要求后三个月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或买方在其合理要求后一个月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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