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吗
时间:2023-04-03 18:11:19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一、合同的效力分为哪几种

1、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具备以下情形的合同无效。

(1)1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效力待定的合同:追认前效力待定,追认后有效、拒绝追认无效。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

二、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只有物权的意思表示(如转移标的物)与形式(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事立法并没有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效力,结果造成了民法理论与立法规范上的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清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效力:

(一)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条件或附期限。

(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且立即生效。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而非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样,在立法上就区分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使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界限清晰下来。

综上所述,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产生,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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