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探望子女的探望权可以中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行使的程序、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之后要想恢复的话,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作出决定。
对于此问题可以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是探望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立法规定探望权是为了是父母离婚后的子女仍然能够身心健康成长,如果因探望权的行使使得子女不能健康成长的话,则与立法目标不相符合,应对探望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二、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的。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并非对探望权进行实质性的处分,只是暂时性的加以限制,不是被最终剥夺。一旦中止事由消失,当事人仍能依法行使。第三、探望权的中止、恢复行使,应由有关权利人提出,法院不主动对这些问题作出处理。
而且,由于决定是否中止、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形式问题,也决定着能否切实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人民法院应该建立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再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其恢复权利的行使。
一、离婚后探望小孩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以下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3、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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