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虽都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但二者明显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不是对于具有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致害行为道德上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除了法定抗辩事由以外,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应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在法律规定采用推定过错时,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
(5)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
(6)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通常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特别责任的各种场合,通常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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