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担保物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7-18 08:21:18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1、以担保物权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留置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担保物权。

3、根据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根据担保物权结构形式的不同,担保物权可分为限制性担保物权和权利转让性担保物权。

5、担保物权可分为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

6、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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