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的,可以暂停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在后履行一方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双务合同关系;
2、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履行不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6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