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能随意中止履行吗
可以,合同自生效之后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双方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不能随意中止履行,否则视为违约。但是《民法典》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提出中止履行时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有以上情形的存在,否则将视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一)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义务者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
(一)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笔者在下文将解释之)。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经济能力的具体表现,是履约能力的具体体现。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对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是一条弹性的规定,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本项条件的规定,只要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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