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随意履行的行为能否取消?
时间:2023-10-04 17:50:08 1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和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些行为包括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情形的,也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可以被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 务 人 义 务 限 制

问题:债务人的义务是什么?

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需要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同时,债务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解答:债务人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的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根据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务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以避免债权人请求撤销的情况发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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