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企业改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改革顶层设计关注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
二是国企改革快速推进而导致改革成本高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明确: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二、公司改制纠纷在法院受理范围内
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改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在公司进行改制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办理。因为这也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只要实质上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但是对于那些改制过程中,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还是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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