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法院受理吗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合作化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老股金退还、与遗留问题密切联系的资产量化等,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复函》明确:“.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合作化运动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村合作经济的过程。在合作化运动中,成员要缴纳入社股金,而本案中的老股金退还,就是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另外,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依据相关文件,要进行老股金退还、资产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三步,而李凤英、北京市玉渊潭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中进行了两步即老股金退还、资产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造并未正式开始。李凤英所争议的集体改制财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无效、确认个人股份都是与老股金退还和资产量化相关,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不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由政府部门处理。
二、企业改制有哪些问题
厂办大集体、壳企业、三供一业等历史遗留问题,是国企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如果不及时给予关注并妥善处理,将给严重影响国资国企改革进程,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应在分析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一是改革顶层设计关注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如东北地区的政策指出,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
二是国企改革快速推进而导致改革成本高企。以国有企业最为集中的东三省为例,经过近10年的改革,地方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还是数量都显著减少,其在当地经济中的作用已明显下降。以前依赖于主办国有企业的厂办大集体,绝大部分因缺乏竞争力而被淘汰出局,成为无主办企业、无资产和无经营活动的“三无企业”,这些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内债而无法破产,由此将企业转嫁给主办的国有企业。东三省在改革攻坚中,厂办大集体企业数量多,涉及上百万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三无企业”及其相关问题的解决,给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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