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提高企业效率和活力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改变企业形态和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形态指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改变国有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如将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范的国有企业改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等。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包括出售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公司重组改制律师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但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则是90年代以后的事。十几年来,国有企业改制取得了很大进展:国有企业的数量持续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不断上升,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5年的3.7万户;全国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5%以上,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相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改制进展不平衡。地市级以下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面已很大,其中县级已基本改制完,地市级改制面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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