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另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是涉及产权制度的改革,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一起实施。改制方案可以先由国有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派出有关部门与企业一起研究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管理、总工会、金融债权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向全体职工进行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讲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允许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国有资产依法处置、职工妥善安置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金融债权保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改制企业的顺利运行。
国有企业改制原则
1、遵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及国家、省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改制工作,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有权益。
3、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赋予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从体制上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全部接收现有职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制工作稳步进行。
5、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6、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实现产权多元化,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制企业,使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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