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下列项目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报征收分局审核后,直接由征收分局负责批复:
①工业、农业、服务业新办企业(含三来一补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②从事港口、码头的特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③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延长3年及追加2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④第三产业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⑤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⑥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及其他符合税法规定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申请;
⑦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及其他符合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的申请;
⑧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缴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此外,纳税人购新房屋减免房产税的申请也由征收分局审核批复。
(2)属下列项目的减免税由检查分局审核后直接批复:
①企业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②产品出口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③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④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⑤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3)属于下列减免税项目,由检查分局审查出具意见后,报市地税局批复:
①企业利用工业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②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③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获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④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新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征收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⑤其他特殊性困难性减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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