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可在自己的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一、劳动监督检查的原则
1、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查处和处罚。
2、公开公正原则
劳动监督检查执法活动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劳动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劳动监督检查的职责、内容、举报投诉电话也应该向社会公开,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途径。公正原则要求劳动检查监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执法中要平等地对待任何行政相对人,不搞差别待遇。实施处罚时,必须依法办事,要按照违法的情节、损害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的数额。
3、高效、便民原则
在监督检查执法活动中,相关部门应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及时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这一原则,贯穿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始终。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监督检查机构的地址,设立举报投诉信箱,有条件的可以开通网上举报,方便群众举报。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要求行政机构明确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当事人,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即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能只教育,不处罚。既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制裁,又要通过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实现监督的双重功效。
二、劳动鉴定检查的内容
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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