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遭遇过霸王条款,相比维权要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不少消费者只能选择吃了这个哑巴亏。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与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较多的11个行业要实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这让不少消费者看到了消除霸王条款的希望。
出此条例,霸王条款的霸气会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老百姓的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8月26日,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陈鑫,请他就消费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主持人:什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有哪些表现形式?
嘉宾: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霸王条款存在于很多行业,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比如一些酒店设置最低消费,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消费量的权力。
2.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如一些商场超市有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等声明或告示。这违反了《消费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扩大经营者的权力。这方面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电信业中的卡内余额过期不退。
4.掌握最终解释权。经营者把法律明文规定由司法部门拥有合同解释权收归已有,再制定一些模糊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就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霸王条款的危害不容小视
主持人:霸王条款有什么危害?
嘉宾:从表面上看,霸王条款是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运用的不公平手段,属于消费领域的一般纠纷;但它背后却隐藏着诸如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相关法律缺陷、市场监管不力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其危害性正日益凸显出来,若任其发展下去,会对消费者权益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损害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增加了经营者权利和消费者义务,减少了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使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上升,得到的产品服务质量下降,不利于其生活水平提高。
2.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霸王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短视行为,由于企业形成靠霸王条款牟利的习惯,惰性会不断膨胀,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不足。
3.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霸王条款使企业产生惰性,从而难以提高资源配置率和劳动生产率,使企业竞争力降低,抑制经济发展速度,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长期受到侵害必然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安定的隐患。
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实现从被动到主动
主持人:《条例》的实施对消除霸王条款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嘉宾:《条例》要求格式合同在使用前进行备案,有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霸王条款就不容易出现在格式条款中了;工商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及不同行业的专家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力求将霸王条款消除在萌芽状态。
《条例》规定,房屋买卖、租赁,机动车买卖、租赁,物业管理,旅游,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商业保险,贷款,运输,住宅装修、装饰,商业培训,医疗服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等,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将对备案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条例》还规定,不得限制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失赔偿,不得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不得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得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和方法;不得免除或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不得免除和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不得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条例》实施最大的优势就是行政部门可以更早地介入到对格式合同的监管之中,由老百姓遭遇霸王条款投诉时才进行处理(也就是被动的监督),到现在备案的时候就主动把关监督,从源头上消除霸王条款。
企业应自觉登记备案
主持人:《条例》实施后,工商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嘉宾:为了将《条例》切实贯彻下去,工商部门将针对消费中的焦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划分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并逐年逐步地规范。
《条例》实施后,作为对备案格式合同进行监督的工商部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培训相关人员熟悉法规、制定格式合同备案时需要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等等。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本身也应该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加强自律,自觉登记备案。目前,已经有部分金融企业开始进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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