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认识
时间:2023-06-05 21:03:37 2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倾销的特征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倾销的若干特征: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值而言的,通过这种低价倾销的方式,出口国可以快速占领进口国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进口国的相关工业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行为。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点、供求关系而自己强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价值,从而,它很可能扰乱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对于企业的倾销行为而言,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最多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打败在进口国的竞争对手,垄断进口国的市场,达到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一些国家甚至利用倾销手段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对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

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倾销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从而可看出,倾销是出口国的优势企业把自己的优势从本国又扩张到进口国的过程之一,因此,倾销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还扰乱了国际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二)反倾销的构成要件

1.在客观上,存在倾销行为。存在倾销行为是构成反倾销的首要条件。如果一国产品出口到另一国时,其不存在倾销行为,那反倾销就无从谈起,因为倾销与反倾销是相伴而产生的。

2.在结果上,存在损害。有倾销的客观行为不一定导致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还要确定该倾销是否存在对该国国内产业的损害。这里所指的损害一般指三个方面,即对某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是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是对某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

3.在相互关系上,倾销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反倾销的构成要件方面,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必然的。如果一国的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不是他国出口产品所造成的,那该国就不得采用反倾销措施,否则,其就是滥用了反倾销措施,构筑了新的贸易壁垒。

(三)反倾销诉讼的特点

反倾销的举措被很多国家充分利用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不惜在两国间建立新的贸易壁垒。面对这一新情况,我国不应坐以待毙,而是应注意当今国际上反倾销的发展趋势,理解和总结反倾销诉讼的特点:

1.在一定的条件下,反倾销诉讼是一种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有效方式。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反倾销也一样,它既可以用来保护一国的民族工业,也可能被一些国家利用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面对第二种情况,出口国的企业就需要积极参与反倾销诉讼来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抵制这种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2.反倾销诉讼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由于世界上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前面所提到的),因而它也决定了反倾销诉讼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当然,它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出口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公正的对待,使世界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因此,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都按照WTO的要求规定了反倾销诉讼,以此,出口国企业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3.反倾销诉讼具有公私兼顾的特点。一旦某个国家的生产行业认为自己所在的行业受到了外国进口产品的实质损害或损害的威胁,它便会向自己所在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提起申请,要求对出口国可能涉及倾销的企业进行倾销调查。之后,该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便会对这一情况进行调查,一旦情况属实,它便会采取相关的反倾销措施。同时,在该国的反倾销主管部门的调查过程中,外国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参与进去,进行反倾销应诉。

4.反倾销诉讼的提起主体具有特殊性。反倾销诉讼并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能够向国家的反倾销主管机构提起的。只有遭受倾销的行业或某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诉讼。例如,美国,只有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和遭受倾销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批发商、工会或行业协会才能提起反倾销诉讼。

5.反倾销诉讼应诉周期长、成本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反倾销诉讼涉及到法律、技术等很多领域的知识,既专又广,对于遭受反倾销的企业来说,很不好操作;同时,反倾销诉讼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证,时间一般要在十几个月左右,很多企业在资金上很难承受,在时间上也拖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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