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3日夜,福建省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村民郑XX(男,66岁)被人捆绑在家中床上死亡。现场为郑XX家老厝,共有5道房门被撬、挖开,家中有多处被翻动的迹象,莆田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随后,许BB、张XX、许AA、蔡XX等4人涉嫌作案被捕。
1995年6月5日,莆田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BB、许AA、张XX死刑,而蔡XX因为在案中所起危害较小(带路、望风及按住被害人脚),且坦白交待,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许BB、许AA、张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将许BB、许AA和张XX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语焉不详: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虽然两级法院均作出有罪重判,但许BB等四名嫌疑人始终声称遭到刑讯逼供,并从此与家人走上了申诉之路。
今天上午,许BB家属告诉媒体,福建高院方面安排相关负责人来到莆田给他们递交了再审决定书。媒体也在福建高院网站看到福建高院今日决定再审许AA等4人抢劫案的通知。
福建高院再审决定书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24日作出闽检再建(2014)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判认定蔡XX、许AA、许BB、张XX共同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福建高院审查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及申诉人许XX、许BB、张XX、蔡XX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根据相关法规,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将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高院审结一专利侵权大案
近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对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被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盛琦的上诉,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本案在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方面,适用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最高赔偿数额——50万元人民币,专利侵权者受到了严厉制裁。
2000年12月,原告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一种制作较大体积空心金属工艺美术品的造型工艺”的发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被告盛琦在其所有的广东东莞市某工艺品加工厂和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内,依照原告的专利方法大量生产、制造侵权工艺摆件。
2001年6月,被告刘爱容在福州市台江雅丽工艺品店开始公开销售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所生产制造的侵权工艺摆件。在原告要求立即停售这些工艺摆件后,刘爱容仍继续销售。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遂将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盛琦、刘爱容告上法庭。
福州市中院认为,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盛琦未经原告许可,大量生产、低价倾销与原告发明专利相同的工艺摆件产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刘爱容在收到要求停止销售的通知后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盛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刘爱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和盛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院。福建高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梅贤明、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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