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3-06-07 15:44:23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了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证明。后来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涉,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有以下特征: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由于这种行为是针对销售行为而言的,因而处于买方地位的经营者不可能构成这种行为的主体。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行为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必然在一定时期内亏损,经营者明知亏本还自愿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是出于一时无奈就是一种有意的安排。事实上,不正当亏本销售是经营者有意采取的一种行动,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夺顾客,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从而获得垄断地位,再牟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因此,低价倾销必须是出于故意,并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成本是构成商品价格的主要成份和基础依据,商品价格应是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总和,因此,正常的价格总是高于成本的。但是低价倾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违背价值规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势必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正是基于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时,必须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为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表面上看,受损失的是销售者自己,与其他经营者无关,消费者还会因此受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从长远看,经营者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然后通过独占市场而推行垄断价格。因此,低价倾销行为在实质上是违反竞争规律的,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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