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时间:2023-03-14 20:32:17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有何区别

土地转让和土地出租的区别如下:

1、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土地流转违约责任主要划分为发包方违约责任和承包方违约责任,主要如下: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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