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否认1/3投资儿子独占房产父亲应享有产权份额
父子共同购置房产,产权却登记在儿子1人名下。父亲多经打听,了解到儿子独占房产的真实意图。怒而诉至法庭,提出要求以大于1/3出资额享有房屋1/3产权的诉请。近日,秦老伯的诉请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现年近8旬的秦老伯与秦先生系父子关系。2002年1月3日,秦先生看中了闵行区颛兴路上的一套房屋,意欲购买。由此缺少资金,便向秦老伯求助共同出资。父亲同意。同年6月,秦老伯交给秦先生4万元。秦先生立据为证,内容为:我买房用于结婚,父亲出资四万元整(40000元)。同月10日,秦先生以10.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房屋。秦先生支付房款3.3万元,并申请了贷款7.5万元。其中,购房手续及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均由秦先生办理,银行贷款亦由秦先生按月归还。但产权人登记却只写了秦先生1人的名字。秦老伯几经向儿子打听,秦先生不吐真情。无奈之下,他向房地产交易部门查询才发现秦先生独占房产的事实。秦老伯认为,房产由父子共同出资,产权应当为双方共有。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1/3的产权份额。
在法庭审理中,秦先生称房产系一人购买,并由自己申请房屋贷款,房产亦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是自己1人的财产。父亲支付的4万元是赠与,而非其购房出资款。秦老伯现主张房屋产权的诉称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可通过出资情况来确认产权的真实归属。虽然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此系登记的对外效力,不影响内部对房产权属重新确认。同理,上述房地产登记于秦先生1人名下,不影响秦老伯要求确权的权利行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老伯交付的4万元是出资还是赠与。从收据内容反映,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也载明是秦老伯出资。故秦先生关于赠与的意见,难以采信。秦老伯交付的4万元应当认定为购房出资款,其对房屋应当享有权利份额。购买该房的房价为10.8万元,秦老伯出资4万元,出资额超过了总房价的1/3.现秦老伯主张1/3产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怎样界定房屋产权
1、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方能获得产权。
登记”是房地产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后而进行交易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2、只有开发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只有当开发商在初始登记后,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才能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以,没有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即开发商申请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没有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即购房人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3、必须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能领取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颁发;
4、购房人应持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所或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权属登记,领取购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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