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补充说明:“项目收购获取土地的方式”属于转让的范畴,具体内涵是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份达到获得项目公司所拥有土地的目的。
收购项目公司的优点:
(1)避免了直接公开购买土地带来的竞争和麻烦,手续简单,便于操作。
(2)节省了直接转让土地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
(3)可直接拥有原项目的开发人员,开发快捷。
收购项目公司的缺点:
(1)存在人员整合的风险。
(2)可能存在原公司财务、法律方面的遗留问题,需注重前期调查。
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取是土地使用权,但是一定要通过合理的法昂发途径来获取,万万不可动歪脑筋,土地使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要通过正规的途径来获取,可以通过拍卖什么的只要是合理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当然土地的使用也要合理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如何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1、申请
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租赁申请,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
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达到审批受理要求。
3、供地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市场状况,由经办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说明书和租赁供地方案,经过局内会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签订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条件和时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等。
5、缴费
用地单位缴纳土地租金和契税,领取租赁合同。
6、归档和建库
将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即出租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年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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