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洛南通达旅游汽车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几经周折,圆满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就这样顺利化解了。双方握手言和,并再三感谢法院。
2005年1月13日,原告洛南县通达出租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将其陕HT0751号奥拓客车在被告处投保。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06年1月13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为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万元,车上责任险4万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保险费共计3730.32元。2005年7月18日,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行经洛柞路72km+250m处将孟某撞伤。经洛南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孟某诉到洛南县人民法院,经洛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由王某赔偿孟某人民币2.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理赔,被告以该车发生肇事时驾驶员取得驾驶证尚不满一年,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22条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除责任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商州区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41192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某的行为是否属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免除责任中包含的情形。法官本着彻底化解纠纷的目的,向双方当事人反复阐明保险合同应以约定为主,免除责任应予说明。结合本案实际,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了各自的责任,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终于使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赔偿3.4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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