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召开权限由谁掌握?
时间:2023-11-10 06:10:12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但多数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业主大会发起。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

可以将“可以召开”改为“通常由”,将“业主大会”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将“发起”改为“提议”,得到:“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但多数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应由业主大会发起。”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包括:一是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共同提议;二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业主大会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其会议无效。因此,业主大会的召开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否则将导致会议无效。

业主大会的召开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否则将导致会议无效。因此,业主大会的召开应该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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