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要一般由董事长主持。
2、召开股东会需要提前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提前告知股东。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后,每年需要定期召开一次股东会,如果有特殊的情形出现,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不管是召开临时性、还是固定性的股东大会,在召开的时候,都需要提前将召开事宜告知其他股东。
哪些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5、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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