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须征得持有至少十分之一表决权之股东、超过三分之一董事或监事会(或无设置监事会之公司的监事)的提请。在这样的大型会议上,股东可以明确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出资比例,同时还能够针对公司住所地的变动进行充分、有效的商讨,并选举出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事项。倘若有限责任公司已设有董事会架构,那么股东大会便会由该董事会负责召集,并且依照惯例由董事长履行主导职责;若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其职责时,将由副董事长接棒主导;而当副董事长同样无法胜任或拒绝执行职责时,则应当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联手推选一位董事从旁协助主持工作。
反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设立董事会系统,那么股东大会的组织和主持事宜则应由执行董事统揽大局。在此时,假如连同董事和执行董事在内的有关方面均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时,那么监事会(或不存在监事会之公司的监事)便有义务肩负起这个重任;但如果监事会未能承担此项任务的话,那持有至少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就有自行组织并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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